基本案情
刘某某和王某珍、王某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2月,开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珍和王某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因二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偿还义务,刘某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二被执行人将位于开鲁镇的一处房产以抵债为由,过户给王某清的弟弟王某良。一个多月后,王某良将此房产过户给王某东,致使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执行干警在查清以上房产转移的情况后,遂将二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阶段,二被执行人偿还了刘某某全部借款,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判决
我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清、王某珍作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有自首、认罪认罚、偿还债务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
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追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将因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而构成拒执罪的起始时间点由原来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提前至“诉讼开始后”,进一步加大了处罚范围。在此,劝告各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尽早修复信用,才是重启生活的正解。隐藏、转移财产去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