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与宋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开鲁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与宋某夫妇对从彭某处转包的面积1911.88亩水泡子地按份分割,该土地北侧637.29亩归赵某经营,该地南侧1274.59亩归宋某夫妇经营,分割时从该土地北端线中间向南垂直丈量,东西分割线呈水平方向。后宋某夫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宋某夫妇仍未履行判决,经赵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我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村委会人员到场,当场为双方确定了界限,并制作交付笔录,同时告知宋某相关事项和法律后果。赵某欲在交付的土地上设围栏,但遭到宋某夫妇的阻拦和破坏。后法院再次邀请村干部到场为双方划界。此后,赵某又多次在土地上设围栏受阻。因宋某夫妇一直占用交付的土地,拒不退出。
我院根据赵某提供的申请及证据,将宋某夫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至开鲁县公安局。后开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宋某夫妇承认此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事实,并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配合执行交付占用土地。最终,宋某夫妇因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被开鲁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内主动履行。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除了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外,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劝君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