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有期限,诚实信用无期限
发布时间:2024-10-08 0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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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鲁县法院麦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1月,被告苏某经刘某介绍在原告李某处借款24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均约定于2019年12月底前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开鲁县法院麦新人民法庭,要求苏某返还借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后,为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苏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李某的起诉时间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且对借款数额有异议,拒绝还款。由于双方对借款金额争议较大,且被告也提出时效抗辩,(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承办法官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仔细向被告释法说理,引导其认识到原告在其困难之时给予帮助,苏某应心怀感激,其此举不仅有违情感道义,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耐心向原告普法释法,将相关诉讼风险反复告知李某。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说,苏某最终表示愿意还钱,李某也愿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在2025年2月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法官在此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注意权利的“保质期”,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主张权利,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有理也可能变成没理。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