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2024年7月10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18日,开鲁县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 年9月5日前向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梁律师,联系电话:18641148060,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工业园区辅仁大道1号开药集团(开鲁)制药公司)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院定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开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鲁县法院一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其他公告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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