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法院2023年1-10月司法建议情况公开
截止10月31日,针对在审执工作中发现的社会问题,我院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共计21篇,其中针对个案的司法建议21篇,针对类案的司法建议4篇,综合类别的司法建议11篇。截止目前,我院已收到司法建议复函16篇。
附:司法建议21篇。
开鲁法建[2023]8号
开鲁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内蒙古开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坝镇支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金融交易主体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金融活动更是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之共生的司法需求日渐增多。我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数量较多且数额较大。
目前,我院金融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送达难,我院只能进行公告送达相关文书,诉讼周期长,更是无法完成电子送达等已经成为诉讼的一大困境。
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我院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送达地址,且该地址可用于接受诉讼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法院将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
二、在合同中增加选择电子送达的条款,引导借款人在签合同时对于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进行约定,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电子邮箱、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微法院等方式送达,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我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开鲁法建〔2023〕9号
司法建议书
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
近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辽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几年,我县在打击毁林种地、恢复造林工作中取得成绩显著。今年以来,本院审理几起种植草地案件,种植面积较大。为有效打击惩治毁坏林地草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准确、严肃执法,结合我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毁林、毁草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对各乡镇执法局执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我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开鲁法建〔2023〕10号
司法建议书
开鲁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
近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辽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几年,我县在打击毁林种地、恢复造林工作中取得成绩显著。今年以来,本院审理几起种植草地案件,种植面积较大。为有效打击惩治毁坏林地草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准确、严肃执法,结合我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取证合法、客观、全面。加强对各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固定证据。
二、涉林涉草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地类性质,做好现场勘查,需委托第三方鉴定时应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我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开鲁法建[2023]15号
开鲁县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违法强拆行为后续衔接工作及
加强证据意识等的司法建议
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政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强拆前后工作衔接不到位。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相对人损失的义务。违法拆除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此时,在已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其赔偿义务应当积极主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即使具体赔偿数额协商不成,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当事人损失。本案中,直至本院判决送达,在本院释明并催促贵单位与水务局尽快完成与原告交接相关物品的前提下,你单位依然未主动履行义务,使得确定当事人财产损失金额的难度增加。此外,因未对搬离的物品保管情况进行监管,导致部分物品被损毁、丢失或已无使用价值,加重了赔偿义务。
二、证据固定、保留意识不强。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类案,在相对人未及时搬离屋内物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拆除前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并留存、保管好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未提交证据或逾期提交证据的,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本院审理该案时,贵单位仅提交一张视频光盘证明你方主张,表明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留存意识不强,导致增加了败诉风险。
鉴于以上情形,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注重强拆前后工作衔接,有效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规范做好强拆前及强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是必须的,除此之外,也要做到及时监管强拆行为的后续工作。比如对搬离的相对人个人物品要及时交接、责任到人,有利于减少相对人财产损失,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后续涉赔偿纠纷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少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固定意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相关程序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彰显依法行政过程,重视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和严谨性,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矛盾冲突较大,此时更应注重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争取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败诉风险。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反馈意见请于收到此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开鲁法建[2023]16号
开鲁县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违法强拆行为后续衔接工作及
加强证据意识等的司法建议
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政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强拆前后工作衔接不到位。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相对人损失的义务。违法拆除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此时,在已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其赔偿义务应当积极主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即使具体赔偿数额协商不成,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当事人损失。本案中,直至本院判决送达,在本院释明并催促贵单位与街道办尽快完成与原告交接相关物品的前提下,你单位依然未主动履行义务,使得确定当事人财产损失金额的难度增加。此外,因未对搬离的物品保管情况进行监管,导致部分物品被损毁、丢失或已无使用价值,加重了赔偿义务。
二、证据固定、保留意识不强。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类案,在相对人未及时搬离屋内物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拆除前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并留存、保管好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未提交证据或逾期提交证据的,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本院审理该案时,由于贵单位没有及时留存案涉证据材料,导致直至庭审结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你单位主张,增加了败诉风险。
鉴于以上情形,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注重强拆前后工作衔接,有效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规范做好强拆前及强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是必须的,此外,也要做到及时监管强拆行为后续工作。比如对搬离的相对人个人物品要及时交接、责任到人,有利于减少相对人财产损失,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后续涉赔偿纠纷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少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固定意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相关程序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彰显依法行政过程,重视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和严谨性,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矛盾冲突较大,此时更应注重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争取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并减少败诉风险。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反馈意见请于收到此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开鲁法建[2023]17号
开鲁县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工作及
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等的司法建议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林诉你单位及浩毕斯嘎拉图诉你单位行政登记案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企业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你单位只强调形式审查,未进行实质审查,导致违法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使得被冒用身份的人员产生一定损失,违法行为人受益。
二、经审理法官释明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后,依然强调只进行形式审查。对虚假注册、虚假登记为法人、监事等行为等行为,贵单位如未进行实质审查,是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失误,需对此承担相应后果。此现象如有少量情形,符合常情常理。如大量出现,必然存在把关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培训不到位等情形。
三、在各受害人向你单位申请履职撤销过程中,没有告知正确的解决方式方法,未进行调查核实或处理,造成受害人到法院诉讼,增加了各方成本及当事人诉累。
鉴于以上情形,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领导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员工培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堵塞工作漏洞。
二是对于其他类似情形,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避免大量矛盾进入司法机关、增加解纷成本。
三是加强打击力度,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授权你单位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不包庇、不偏袒。对涉嫌冒用身份证件、虚假登记,骗取国家公文、私刻公章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线索。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反馈意见请于收到此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开鲁法建〔2023〕18号
司法建议书
开鲁县教育体育局:
近日,我院在执行徐某申请执行隋某一、开鲁县民主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需要加强,同时该校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徐某与隋某二均就读与开鲁县民主小学,2023年6月9日下午课间活动期间,徐某在民主小学约1.2米高的操场主席台跳落地面准备起身时,隋某一的儿子隋某二从主席台上跳下将徐某从身后扑倒。后徐某住院治疗10天,且被诊断为“耻骨干骨折”。
后本院认为,徐某、隋某二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徐某的受伤均存在均等的主要责任,民主小学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民主小学承担20%的责任即2260.52元。
民主小学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但至今未主动履行2260.52元的赔偿义务。经本院网络查询,发现民主小学账户中有90余万的存款,完全有能力履行。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机构,却未能以身作则,怠于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把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放在优先位置,开鲁县人民法院向你局提出下列司法建议:
一、加强辖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自护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充分保障未成年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提高辖区内教育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为学生做好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示范。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三日内函告我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开鲁法建〔2023〕19号
司法建议书
内蒙古开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院在办理你单位申请执行刘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借款系住房按揭贷款,在审判阶段,你单位主张的罚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在执行阶段,我院根据判决内容计算的偿还数额与你单位工作人员给出的系统计算数据存在一定的出入。
生效的裁判文书,各方应遵照执行,除当事人自愿支付外,如存在额外负担部分,均可能引发新的诉讼。建议你单位对于因判决被改变计算方式的贷款重点关注,及时更正系统数据,避免因计算方式有误而产生新的诉讼。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处理,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