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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须知事项
  发布时间:2023-11-03 15:07:20 打印 字号: | |

为使被执行人了解不履行法律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使执行工作更加规范、透明,确保执行活动公开、公正、高效进行,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被执行人相关须知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延迟延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对必须到本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本院可对其拘传。

三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但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或转移、隐匿财产及证据材料的,本院可进行搜查。

五被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被执行人应在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封、押、冻结的财产。

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财务审计所需账目及相关资料,被执行人拒绝提交的,本院可强制提取,也可按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被执行人有下列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本院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支付令的;(二)拒绝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隐置、转移、变卖、损毁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五)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六)伪造、隐置、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七)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做伪证的;

(八)妨碍人民法踪依法搏查的:

八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九被执行人有下列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本院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支付令的;(二)拒绝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五)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七)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做伪证的;(八)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九)以暴力、成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十)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一)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十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三)擅自转移己被执行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十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可替代的行为义务,或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的;

(十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可替代的行为义务,或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的;

(十六)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1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即对执行措施不当及带来的损害提出异议。

2对仲裁裁决或公证文书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即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或公证法律文书存在《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不予执行,由执行机构审查

裁决。

3申请和解的权利,但能否和解,取决于对方是否同意。

4提供执行担保的权利,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如履行债务暂时有困难,有权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并申请暂缓执行,但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才能决定。

5申诉及申请执行回转的权利,即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除外。如经法院复查并经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了改判,被执行人不再承担责任或减少责任时,被执行人有权提供原已履行义务的凭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6行使债务抵销的权利,即被执行人如与申请执行人有互负到期债务,且经法律文书确认,应以通知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提出抵销债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7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的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执行案件代理人。需要撤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撤销委托的书面文件。

8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权利。如发现错案有权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如因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义务:1被执行人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3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义务。

4被执行人应履行承担执行费用的义务。

5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按期到庭的义务,如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会被依法拘传。

6 被执行人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7、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它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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