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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打官司 只为分割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3-11-02 19:00:25 打印 字号: | |

张甲和张乙系同胞姐妹,2023年3月份其母亲因病去世, 单位发放了抚恤金 5万余元打入其工资卡内,后由妹妹张乙将抚恤金全部取走。姐姐张甲认为母亲的抚恤金应由其姐妹与继父三人共同分割,其享有母亲抚恤金的三分之一份额,但妹妹张乙不向其支付,遂将妹妹张乙起诉至开鲁县人民法院。

大榆树法庭收到该案后,考虑到张甲与张乙系亲姐妹,诉争标的仅1万余元,办案法官决定进行诉前调解,当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后,姐姐张甲称,母亲抚恤金我应分得三分之一,多了我也不要,按照诉状的金额一分都不能少。妹妹张乙辩称:母亲晚年逐渐患上多种疾病,生前最后十年一直和她共同生活,日常照料和住院都是她护理陪伴,她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她应分得死亡抚恤金的全部,姐姐张甲没有资格获得。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情绪激动,法庭工作人员采取背对背方法调解,耐心释法析理及从亲情角度考虑。经过一下午的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妹妹张乙当即微信支付姐姐张甲抚恤金16500元。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抚恤金是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分割主体参照继承法关于顺序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它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文字:孟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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