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开鲁县人民法院为一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出具了调解书,三被告当庭给付了原告现金5万元,清偿了案外人生前的债务。
该案立案后,原告即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的房产以及土地收益等,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的申请,立即下发了保全裁定书,被告随即提出了保全复议。双方当事人因案件涉及原、被告两个家庭成员的死亡,导致矛盾尖锐,齐法官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庭前不宜调解,只能通过庭审过程的陈述、举证释放因案件产生的矛盾与情绪,此后才有调解的契机。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齐法官全程录像,注重了解案件的细节,在保全、送达过程中做好释明工作,充分保障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为此后的调解做好铺垫。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虽然情绪激动,但在齐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举证,庭审时齐法官亦向原、被告陈述了利害关系,讲明了法理人情。最终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完成了案件的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为案件特殊性,很难握手言和,但因案件的调解,被告的主动履行,使双方当事人至少不会再恶语相向,言和的大门至少已经打开了一道缝隙。
对于法官而言,办理民事案件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但如何让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是开鲁县人民法院每一位法官的不懈追求。本案中的原、被告共同生活在同一个村落中,还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在这个乡土社会中,他们不可能不会再相逢,判决固然可以给原、被告一个结果,但对于他们未来的生活而言,在法律框架下的和解未必不是个好的开始。
法典中的法律条文给了我们规则的指引,但是人类的良知给予了我们办案的智慧,让法官寻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寻求更好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亦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这正是开鲁法院人的职责与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