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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法院开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后首例“罚单”
  发布时间:2020-12-10 16:2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拘留罚款决定书,依法对案件原告李某、第三人潘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同时给予司法制裁。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后,开鲁县法院开出的首张罚单。

    开鲁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李某曾于2019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涉案借款经原告同意转借给第三人潘某及第三人实际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0元的事实。重审中,原告李某自认已经收到被告李某或第三人潘某偿还了借款9000.00元,并据此对诉讼请求作出了变更。原告李某作为款项出借人故意隐瞒被告及第三人还款情况,对基本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
    另查明,2015年4月19日,第三人潘某向案外人账户汇款9000.00元;原告自认该账户是其儿子亲属账户,并已实际收到该9000.00元还款。第三人潘某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称不知道9000.00元转账汇款及还款情况,在第二次庭审中则自认汇款转账系其签名,但仍辩称“没拿过钱,也没汇过钱……”。第三人潘某对于是否转账汇款9000.00元的关键事实没有进行如实陈述。

     合议庭认为,原告李某及第三人潘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做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对潘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开鲁县法院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如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针对虚假陈述等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会依法严厉惩戒。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开鲁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并将继续严格依照《实施意见》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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