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开鲁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
经我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经他人联系,承包开鲁县开鲁镇康家窑村部分村民的耕地,在该耕地上挖沙取土出售给他人获利,2018年12月10日被开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张某不思悔改,继续在上述承包地内非法挖沙取土,销售沙子获取利润,非法占用农用地达到19.27亩,造成该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罪实行并罚。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