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内0523民初224号
承办人:夏贵生
书记员:林楠
编写人:夏贵生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裁判要点】
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对抗性,应当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特某根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6500.00元(包括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用自己工资作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利息每月7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
被告白某辩称, 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本院就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对原、被告分别进行了询问。原、被告陈述的借款时在场人、借款交付地点、借款接收人相互矛盾:一、原告称借款时被告妻子在场,将借款交给了被告及其妻子,被告妻子不去,钱也不能借给被告;被告称取钱时就自己去的,过半个小时后其妻子才去。二、原告称借款交付地点在原告家五间房的最西屋,被告称在最东屋。三、原告称借款是被告妻子用包装上拿走的,被告称钱是其装在衣服兜里带走的。另外,原告称被告及其妻子都在借条上签了字,没按手印,因为个人家没有印台,再说有亲属关系哪有让按手印的,信得过才借给他,信不过就不借给他了。原告该陈述与其提交的借据相矛盾,借据上只有被告一人签名,且按了手印。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特某根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虽然原、被告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但原、被告对借款事实的陈述有诸多矛盾。特别是原告作为标的额较大的出借人和借据持有人,竟然对借据形成的陈述与其本人提交的借据本身相互矛盾,显然违反常理。由此可见,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