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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26 15:42:18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借款合同  利息  利率

【裁判要点】

被告未按照还款约定按期还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此,我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均作了相关规定。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人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所欠款项冻结并划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

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002号

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内0523执544号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日,被告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孟某担保在原告程某处借款300,000.00元,并与原告程某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甲方处加盖被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名章,协议约定月息4分,借款期限六个月(即2014、7、2—2015、1、2),甲方有提前还款的权利。后被告将原告借款利息清偿至2015年2月2日。赊欠本息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按判决履行,2019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程某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此款自2015年2月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除约定利率超出法定利率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注解】

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积极地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对于合理的部分,应给与积极的肯定。目前,我国目前已经认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对于本案,毫无争议,被告应偿还原告本息。我们在面对高回报的民间借款的同时,也要理性的面对风险,否则利息不保,还会血本无归。

【办案心得】

对于本案,在审判阶段,主审法官花费了很多心思,费尽心思庭前调解,希望双方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被告没有积极配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由于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并未换来被执行人的理解,经过一系列查询工作,发现其在农村信用社有存款,足够偿还本息,于是予以冻结、扣划。

不诚信给社会及个人带来了很多困扰,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但是对于本息的偿还很多当事人双方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本来可以依靠诚信解决的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却浪费了司法资源,近年来此类案件比比皆是,法院收案数量屡屡创新高。我们很茫然也很无助,如果很清晰明了的争议均要依赖法律程序,势必增加审执法官的工作量,本来可以主动履行,非要启动各种司法资源,无论如何,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均是一种无奈。无形中增加的工作量使得本来没有闲暇时间的审判人员更是加班加点,身体在日复一日的劳累中被迅速拖垮,精神也在一件件小事中消耗殆尽。因此,我呼吁人们为了自己要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为了社会更要多弘扬和传承一些美德。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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