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涉黑涉恶重大复杂案件会商会议制度。会商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指定副组长、扫黑办主任主持,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三条 会商案件类型。主要是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涉黑涉恶案件,具体包括:
(一)中央督导组、上级党委政府(扫黑领导小组)和政法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
(二)对全市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要会商的涉黑涉恶案件;
(三)全市法院需要加强指导监督督导的涉黑涉恶案件;
(四)涉黑涉恶与腐败问题、涉“保护伞”问题交织的复杂案件;
(五)市法院指定我院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
(六)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会商的其它涉黑涉恶案件。
第四条 会商会议启动由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起。
(一)会商会议启动前,法院扫黑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书面报告。写明基本案情、主要证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情况、争议焦点、提请会商的问题和倾向性意见等内容。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二)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召开会商会议的,由法院扫黑办制定会商会议方案,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提前做好会议准备,启动会商会议程序;
(三)会商会议要在保证相关部门和各基层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执法思想,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认识分歧,形成一致意见;
(四)会商会议结束后15日内,承办单位应向市扫黑办书面报告会商会议意见落实情况;
(五)会商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告制度。会商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扫黑办书面报告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经会商的涉黑涉恶案件,有关部门应按照会议意见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会商意见或拖延不办。市法院扫黑办负责对会商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会商会议纪要,根据会商议定事项如实记述,要做到概括准确,层次分明,结论清楚,语言简洁。《会商会议纪要》由市法院扫黑办负责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六条 会商涉黑涉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办案原则和方向,确保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领导小组不对黑恶案件涉及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启动会商;
(四)《会商会议纪要》等同于院内文件,中院各部门各基层院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予以引用,不得引入案卷正卷;
(五)参加会商会议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会议落实情况由市法院扫黑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旗县市区法院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