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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人民法院与县纪委监委
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6 10:04:4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自治区委、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建立人民法院与纪委监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鲁县人民法院与开鲁县纪委监委之间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移送、查办、反馈。

第三条  问题线索主要是指以下所列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问题线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众性上方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货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强行插手土地、操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十三)插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

(十四)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十五)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

(十六)其他应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问题线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发现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和开鲁县扫黑办统筹协调

  人民法院与纪委监委相互移送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对方机关移送。案件系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该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系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应当逐级上报至有管辖权限的机关负责移送。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出具正式函件,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涉案人员存在可能逃匿、毁灭证据、串供等紧急情况的,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快速移送,事后再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人民法院、纪委监委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纪委监委对问题线索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或移送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单位。

  涉及辖区以外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人民法院应向同级纪委监委移送,由同级纪委监委转送有管权的异地纪委监委。

  人民法院、纪委监委对相互移送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重点查处。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复杂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人民法院、纪委监委应同步立案、同步查办,做到纪法衔接、协调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协同性、整体性。

  人民法院和纪委监委对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办理情况,应同时抄送扫黑办备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泄露问题线索及查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保密纪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人民法院、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管理,对隐瞒、缓报、迟报、漏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按照党员干部失职、渎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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