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为民就要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立案调解正是这种价值的体现,强化立案调解工作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立案调解的实践经验
立案调解,是指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后转至相关的民商事审判庭审理前,对那些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立案庭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限基层法院)及时主持调解的诉讼活动。
在审判实践中,立案调解的案件的范围总体来说是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案件:一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三是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离婚案件;四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本院认为可以进行立案调解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案件。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不进行立案调解。
在进行立案调解时,首先由立案法官向原告明示,当事人申请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由原告填写《立案调解申请书》;进入立案调解程序的案件,及时告知被告并征求其意见,依法告知调解人员姓名、立案调解期限及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制作调解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告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间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告知原被告不再进行立案调解,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我院的整个立案调解工作原则上在立案后十日内进行,确需延长立案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和本院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立案调解能使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迅速得以解决,从而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减少不必要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使人民法院从案件积压的被动困境中解脱出来,有助于审判机关审判好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立案调解工作的几种有效方法
通过在基层法院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方法开展立案调解工作。
一是开辟“纠纷解决快捷通道”,在立案庭设立调解室进行调解。这就要求在法院立案窗口接待来访的法官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对要求立案的当事人,在询问案件具体情况后,认为有调解可能或适宜调解的,可以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来立案调解室。由于这种方式具有直截了当现场解决的特点,加上不需要对当事人的纠纷形成、过错责任等如开庭般的条分缕析,所以一些案件就此通过思想沟通后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借助外力,运用联合调解方法。解决纠纷,仅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显然是不够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在立案调解的实践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对某些不能直接委托调解的案件,联合调解运用得当,对促成调解大有裨益。如交通事故案件,邀请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协助调解,在掌握到交警调解期间当事人的意愿后,能促使协议达成。特别是借力“三调联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紧密结合,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优势,能最大可能的实现调解目的。
三是敏锐抢抓调解契机,运用委托调解方法。民间纠纷虽然错综复杂,但是经验丰富的法官在审查立案时,常常能发掘到争执得以成功破解的亮点,那就是敏锐地抓住能让案件得以成功调解的契机,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适时开展委托调解。对比由法官自行调解的方法,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委托家族长辈、德高望重的亲友调解;群体性案件和适宜由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委托对案情内幕、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给予司法确认。我院曾受理一起发生在同村居住亲属间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立案后经该村村支书提示,我们委托两家的亲属做调解工作,结果两家人“杯酒泯恩仇”。
四是尝试申诉案件的立案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立案或者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执行和解处理,终结审查程序。既然有此依据,那么对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就可以启动调解。当今,此类案件很容易演变成涉诉信访案件,因而,大胆尝试申诉案件的立案调解,就是化解了纠纷,减少了信访。
五是强化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调解。可以依法调解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和其他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力在立案阶段予以调解。调解过程中,既要宣传刑事惩戒及民事赔偿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要取得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的通力配合,让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做到民事赔偿到位,刑事告诉也就迎刃而解。
六是在立案阶段对行政案件多方协调,推动撤诉处理。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处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案件的被诉方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托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沟通、协调,能够及时反思、修补自己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纰漏,因此在立案阶段,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推动与原告达成和解。通过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在各方实体、诉讼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由原告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是应当注重调解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杜绝发生违法调解。调解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要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职责,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二是注意严把立案调解案件的质量关口。有些民商事案件,往往经过立案调解,很快就达成调解协议了,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排除有的案件属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有的夫妻为了逃避计划生育义务而利用法院调解离婚,达到超生目的之后再复婚;还有的虚列借款凭证,然后通过调解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导致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无从实现。面对这些现象,一方面在严厉依法制裁的同时,还需要立案调解法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智慧,调动自己丰富的社会阅历知识,审查时多察言观色,宣讲法律,避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
三是应当严格遵守有限调解原则,防止随意性。有限调解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能调则调,应移即移;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意愿,只要是一方不自愿的,应立即移送审判庭审理;其次案件必须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即使两方当事人愿意调解,但调解成功可能性不大,或在立案调解期间一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不能进行立案调解;最后立案调解应讲究快捷、效率。为防止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拖延,因此建议立案调解的期限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一旦超期,应结束立案调解,立即移送审判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