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人谭某某持其中工商银行卡,来到中国工商银行河池分行朝阳支行自动取款机处,通过尝试输入身份证数字的方法试出密码,取走银行卡内2万元人民币。
一、案情
2013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向未来幼儿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17时许,受害人韦某骑着一部红色女士踏板摩托车路过此地,被告人谭某某见车速较慢,遂跟上去把韦某的摩托车尾箱打开,把尾箱里的一个黄色背包及一个书包盗走。其中背包里有现金700余元,白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及身份证等其他证件。谭某某得手后经过“街心花园广场”往龙江河边跑,并在翻查后将书包丢在“街心花园广场”的草坪上,在河边将背包里值钱的东西取走后,将包抛进龙江河里。此后,被告人谭某某持其中工商银行卡,来到中国工商银行河池分行朝阳支行自动取款机处,通过尝试输入身份证数字的方法试出密码,取走银行卡内2万元人民币,后赃款被挥霍一空。
二、分歧
庭审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三、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的规定处罚。根据此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持盗取的工商银行卡,通过尝试输入身份证数字的方法试出密码,从自动取款机取走银行卡内2万元人民币,后赃款被挥霍一空,符合了刑法这条规定,所以,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就等于秘密窃取他人具有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因此性质属于盗窃。
从另一方面来说,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刑法也列举了信用卡诈骗的表现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虽然盗窃信用卡并且使用,在使用的时候也是冒用,但是冒用行为只是盗窃行为的延伸,仍然属于盗窃性质。且刑法上已经对“盗窃信用卡并且使用”的定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当然按照刑法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