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来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司法民主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它和党的领导一样,是人民法院追求公平正义永恒价值的政治基础。本文试就如何实践司法民主谈几点认识。
一、强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民主的高度
在思想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加强司法公开认识,通过民意吸纳、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使更多的社会主体和力量“有序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成为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推手。这一过程同时包括司法审判的公开和其他司法活动的公开。
1.提高思想认识,促进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这不仅仅包括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与司法程序的公开,也包括司法审判主体的公开以及审判结果的公开。与此同时,法官裁判活动的公开,不仅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尽可能地公开释明,也要求法官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要勇于承认可能出现的认识错误或者积极修正以往的各种认识。
2.加强司法的参与性,促进其他司法活动公开。司法的参与性,不仅仅只是包括当事人参与的诉讼活动,还应当包括其他社会大众参与司法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的参与固然重要,但提高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参与,也同样重要。因为他们是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利益相关者,也是司法制度实践社会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对于司法制度实践的认同能够促进司法权威的建立。社会大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参与,既包括参加庭审旁听,也包括以他们为名义、以社会公共媒介为载体的社会舆论对审判效果的评价。必须要意识到,不仅司法过程中主体参与不足是导致司法脱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司法改革参与主体的缺失也是导致民众对司法产生疏离感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民大众成了司法改革的旁观者,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产生陌生感和疏离感也就成了不足为奇的事情了。没有得到大众关注与认可的司法活动,相应地也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健全陪审制度,加大司法民主的力度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陪审制度对于民主精神的体现,对于民众了解和认识司法精神,树立司法信心,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制度,对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提高认识,确立现代陪审理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落实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促进司法民主与公开,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二是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人民陪审方式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三是公民参加陪审,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要革除两种错误认识,既不能将人民陪审员作为解决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方法,忽略陪审制度对审判权的制约作用;也不能片面强调公民参加陪审的权利意识,忽视公民参加陪审的义务性。
2.完善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法定化,人民陪审员的产生选举化,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化,人民陪审员权力明确化的路径,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陪审方式与案件范围、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等,统一和规范陪审制度的实施。在时机成熟时,推动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法,从法律层面上将其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长远发展。
3.强化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庭审作用。充分听取、尊重人民陪审员的个人意见,采纳对人民陪审员的合理意见,使判决特别是量刑上更加切合民意,发挥更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从事党委、妇联、学校、社区服务等工作,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望,因此,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浓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社会经历,充分发挥“调解员”作用,利用他们比较了解情况的优势,“因案、因时、因人”施调,引导他们巧妙地将“法官法语”和“方言俗语”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案结事了。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作用。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在其行业中的专业技能和特殊地位,帮助法庭在建筑工程、医疗事故、知识产权等需要利用大量专业知识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达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将陪审员参审作为对审判行为的有效监督,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信任和服从,给社会和公众一个“看得见的正义”,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完善配套措施,增强司法民主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审判公开制度,可以概括为审判庭公开和审委会公开两种形式、两个层次。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推动以上两种形式、两个层次的审判公开相结合,实现审判庭公开和审委会公开相配套,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的发展。围绕如何实现审判庭公开和审委会公开相配套,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完善审判公开制度。首先,应当规范审委会公开的形式。即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进行,如邀请人大代表、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或法院聘请的咨询专家列席,从而加快实现审委会由内部封闭式向外部开放式的转变,使审委会的司法活动更多地置于法律监督、民主监督之下。其次,应当明确审判庭公开的具体范围。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采取逐步放松限制范围的办法,纠正一些法院以严守审判秘密为由淡化审判公开的倾向和随意限制群众旁听的做法。再次,应当规范审判庭公开的相关信息。尤其要对法院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审判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2.强化当庭宣判方式。在审判公开的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环节,审判庭如果对案件已经有了完整的了解,对案件证据已经有了充分的掌握,即应采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审判公开的司法效率,才能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3.强化人民法庭的办案优势。一方面,应当努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解决好基层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审判工作条件不足、审判工作质量不高的突出问题,强化人民法庭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以更好地适应司法民主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应当努力扩展人民法庭的办案领域,主要是向人民法庭下放办案权限,扩大受案范围,将更多的案件交给人民法庭去公开审理,以更好地向基层群众显示司法公正,展示司法民主。
4.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推行判决书上网制度,是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最佳载体,也是推动审判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增强我国司法活动的公开与透明,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尽管目前由于资金、网络建设、人才资源等方面的限制,这项工作短期内还不能有效、全面地开展,但实现裁判文书全部网上公开将是未来审判公开工作努力的方向。
四、自觉接受监督,拓展司法民主的广度
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社会各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是发挥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王胜俊院长提出要完善接受监督的制度规定,其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司法民主。
1.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加强和改善司法活动的必要前提,是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可靠保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妥善处理人大代表的议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络沟通机制,通过办提案,召开座谈会以及开展联合调研、专项考察等多种形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
2.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认真听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进一步完善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3.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并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提供便利。欢迎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公正、负责地对法院工作中的缺点进行批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