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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几点方法
  发布时间:2014-10-15 16:46:22 打印 字号: | |
  一、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与具体种类

   所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致害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赔偿,由此所引起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大类。在调解实践中,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情况很多,常见的主要有:

打架、斗殴等引发的轻微伤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设置和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所引发的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

其他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

  二、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一)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调解损害赔偿纠纷切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此类纠纷的基础。比如,甲说自己被乙家阳台上掉下的拖把砸伤,而乙根本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根本就无法开展。此时应尽量尊重时间的客观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言辞,必要时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决不能轻率调解,否则容易留下隐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使用迷糊处理法

   大多数损害纠纷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争议的焦点最后都集中在赔偿的数额上。受损害方要求高额的经济赔偿,责任方则只愿意赔偿较少的数额,这往往成为调解此类纠纷的难点。依照法律计算出来的数额应当是调解的一个重要“参数”,但不一定是调解赔偿数额的“标准答案”。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可使用模糊处理法,促成双方相互妥协、让步,达成一个可以共同接受的赔偿协议。

 (三)考虑有过错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

   调解确定的赔偿数额,除了在依照有关规定的赔偿前提下,还要实事求是地考虑有过错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赔偿能力。能够赔得起,就应全额赔偿;如果经济状况确实很差,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赔偿的则要做好被害人的工作,酌情减免或让有过错方当事人分期分批偿付。否则,调解协议将难以达成,及时达成协议,也难以履行。

(四)合理安排,恰当使用“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

  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来说情绪对立严重,双方的心理变化也比较微妙。受损害一方希望尽可能多获得赔偿,有些还希望对方受行政的甚至刑事的处罚,但同时也害怕因为自己过于强硬,舍弃可以接受的处理方案,而最终落个“鸡飞蛋打”的结果。责任一方则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希望尽可能少赔,但又害怕受到刑事处罚(指一些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的轻伤害案件)。由于双方“各怀心事”,因此,在此类纠纷调解的开始阶段,如果一下子就“面对面”,不仅很难使双方谈得拢,还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双方进一步对立的局面。合适的做法应该是“背靠背”,调解人员分别与各当事人分别来谈,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摸清当事人的心理和“底线”,分别进行劝说、教育、安抚,促使当事人作出必要的妥协、让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在安排“面对面”的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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