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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身亡 继承人仍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5 16:03:0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开鲁县某村农民。2012年10月的一天,他乘坐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去歌厅,途中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刘某及李小某两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李小某无责任。2013年8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的雇主连带赔偿李小某的父母和妻子10万余元。因刘某也是肇事方,李小某的近亲属将刘某的父亲、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以致于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李小某死亡,应当对李小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在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本案三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对李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李小某明知刘某醉酒后驾车违法,且存在危险而乘坐,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驾车拉载李小某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对李小某而言,已构成事实上的义务帮工,虽然其过失行为造成了李小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考虑刘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其应负担的责任比例应为上述各项损失总和的25%为宜,原告请求的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三被告在继承刘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16万元。

【法官说法】

开鲁县人民法院东风法庭法官张志伟: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鉴于肇事司机刘某已死亡,刘某的父亲、妻子等作为其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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