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开鲁县法院对被告人齐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共犯齐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分别被判处十一年、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以来,因复线建设,集通铁路公司征用了开鲁镇某村集体林地30.83亩,补偿给该村征地补偿款45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负责协助镇政府开展土地丈量、征用数据的审核、征地款的拨付等相关工作。期间,魏某某与集通铁路公司职工齐某某、张建军合谋骗取增加补偿的林地补偿费28.36万元。2011年5月25日,魏某某找到村民谭某某,让其以个人名义领取该补偿款,并答应事成后给其好处费。魏某某、谭某某在开鲁镇农经站向发放补偿款的农经站工作人员谎称此款是补偿给谭某某个人的款项并签领现金支票,次日提取现金后,齐某某分11万元、魏某某分7万元、张某某分得9.36万元、谭某某分1万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开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合谋骗取征地补偿款28.36万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某某、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且全额退缴了涉案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前提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根据相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发工作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林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