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芳系开鲁县某镇农民,已过不惑之年的她平时靠经营一家小旅店为生。因性格原因,张芳在6年前与丈夫王力离婚。2013年8月的一天,王力来到张芳经营的旅店,要求开一个房间长期租住,张芳应允。在租住期间,张芳发现前夫王力有时会在房间内吸食一些白色的粉末,经问询知道那是冰毒。出于好奇和缓解疲劳,在王力的邀请下张芳曾经尝试吸过一次。同年12月23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旅店内将正在吸毒的王力抓获。张芳也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芳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旅店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很多人会认为,自己既不贩毒又不吸毒,只是出于亲情或友情为他人吸毒提供一个场所,不会触犯法律的,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在我国,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