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研,开鲁县法院发现因为机制不畅通造成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存在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问题,被查封车辆无法执行处置极大程度地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一是被查封车辆依法处置“难”。 查封车辆虽然可以限制过户,但对车辆年检等却并无影响,车辆依然可以正常通过年检上路行驶;在法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交出查封车辆时,被执行人则会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将查封车辆交付。
二是被查封车辆定位“难”。虽然交管部门可以通过其监控网络对查封车辆某一不特定时间所在位置进行大致定位,但由于双方缺少信息沟通平台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掌握交管部门已知的被查封车辆所在位置。
三是交管部门协助扣押车辆“难”。虽然,一般交管部门会依据法院要求扣押查封车辆,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法院曾多次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扣押车辆通知,但均未实际扣押到位。
为切实解决查封车辆执行“难”问题,该院建议: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经法院多次告知均未将查封车辆交出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利用其监控网络系统及时掌握查封车辆所在位置,为扣押车辆做好准备,强化交管部门协助扣押车辆的自觉性和责任性。三是完善限制年检制度,对于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应经过司法审批再准予年检,要通过限制被查封车辆的使用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