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开鲁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形势和特点,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在本文中分析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及不规范借贷的诸多不良影响,并根据自己粗浅的认识提出一些法律和制度对策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审查和监管,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一、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和问题
1.案件数量和标的呈逐年增长趋势。2008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293件,仅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11.7%;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304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12.6%;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367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13.3%;2011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409件;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526件。2008民间借贷的诉讼标的额为896万元,2009年为931万元,2010年诉讼标的额突破1100万元。
2.普遍存在事实的高利贷现象。我院所受理的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从月息1.5%至2.5%不等,但通过大量案件审查我们发现这只是表面现象。事实上大部分借贷的利息约定远远高于此,隐性的高利贷大量存在。很多借贷当事人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的计算方式。有的高利贷的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即借1万元,实际给9000元,扣1000元利息;还有的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将利息直接加到本金里打借条,即借1万元,打1.1万元的借条,将1000元的利息当作了本金直接打入借条。
3.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情形增多,审理周期相对较长。不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把戏,这加大了法院送达工作难度。自2008年至今我院受理的借贷案件中,平均每年有近20%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法院不得不缺席判决,客观上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4.案件判决率较高,执行难度加大。我院2008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93件,其中判决93件,占审结数的31%;2009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04件,判决127件,占审结数的41%;2010和2011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率均维持在30%以上;2012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决结案152件,占结案数的28.9%。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人多数没有固定的职业,家中没有固定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较少,使执行难度加大。
5.涉案主体多样化。根据对开鲁县法院历年来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开鲁县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二类群体之间:一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主要针对周边与其相识的亲朋好友放贷;二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放贷针对个体工商业,放贷利率较高。这两类的借贷案件占大多数。
6.借款形式不规范。借贷的凭证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有的借贷甚至连借据也没有,只有见证人。这种情况多属于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多数民间借贷的合同要件缺失,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没有约定。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或者保证人、见证人不明确。在约定抵押时,也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不利影响
1.社会信用控制不及时,会干扰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同期银行利率的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足户不愿把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我县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发展必将产生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的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2.会加重贷款人的负担,助长高利贷行为。许多农户和个体经营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到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农业个体户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3.民间借贷容易诱发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如无借据、缺乏担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
4.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民间借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回报率非常高。所以,一些人利用这种“放高利贷”的方法谋取不义之财。加之民间借贷多为隐蔽性,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现象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一些建议和对策
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不仅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诚信观念,还要制定相应的投资渠道与政策,对民间借贷加强疏导和监管。
(一)审判工作对策
1.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加大案件调解力度。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法律文书等现象,在送达过程中穷尽送达方式,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有助于查明案情,动员被告配合工作,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能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应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以求得更多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2.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及利率的合法性,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如发现存在非法集资、赌债等,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借贷方同意放弃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对双方重新约定利息且在合法范围内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发挥法律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综合对策
1.积极倡导农村合理的消费观念。要树立农民正确的消费观。目前我国农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封建陋习,婚丧嫁娶讲排场、争门面,从而造成了过度消费。另外,农村一些地方赌博、打黑彩、封建迷信活动还较为严重。因此,建议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建设,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倡导农村婚事新办,丧事从简,杜绝封建迷信活动,严禁赌博、打黑彩行为,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产,把有限的资金用好,以不断增加自身的收入,在致富的路上大步迈进。
2.规范民间借贷,加强金融监管。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出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赋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并给予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比较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从体制上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为正规金融。
3.加快农村诚信体系建设,发放信用贷款。在信贷市场上,信贷供求双方能否顺利实现交易取决于供求双方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大信贷交易成本,因此信息对称程度是决定市场规模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众多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个体户、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数量巨大,地域高度分散,并且大多缺乏抵押品。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对于城市金融市场更为突出。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庞大的信息费用搜集农户信息,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农村金融交易的巨大成本。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必然阻碍农村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